在职人员:
1、近期(一个月之内)由雇主直接向使馆出具的在职证明(英文,或中文附英文翻译)。需使用公司正式抬头纸并加盖公章、包括负责人签字并有明确日期及如下信息:任职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以及联系人;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姓名、职务、收入和工作年限;准假证明;访问目的以及停留时间;公司为申请人保留职位的证明;支付旅行和生活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2、由申请人所在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同时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如该公司已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