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型:移民许可或移民许可申请已获通过
已持由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出具的类型为A, B, C, D, E, F或符合规定6(2)的移民许可,或移民申请已获通过的申请者。
塞浦路斯移民许可
已持由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出具的类型为A, B, C, D, E, F或符合规定6(2)的移民许可,或移民申请已获通过的申请者。 注意:塞浦路斯共和国内政部长可决定移民许可的发放,内政部移民局可以签发移民许可。移民控制委员会可以决定长期居留许可的发放,内政部移民局可以签发长期居留许可。塞浦路斯驻华使馆(北京)可以为获得移民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申请者人签发签证,用以入境。
移民许可签证材料:
1、照片2张:必须为最近六个月内所拍摄的3.5cmX4.5cm白底彩色照片,露耳朵,头发不遮眉眼,面部完整,不戴首饰,不戴眼镜,嘴唇闭合,眼睛直视镜头。
2、护照原件,如有旧护照请提供旧护照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内容必须清晰。
4、户口本原件。5、由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出具的类型为A, B, C, D, E, F或符合规定6(2)的移民许可原件,或内政部移民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者已申请移民许可并获通过的证明信原件或复印件。
如本人只能提供配偶/父母的移民许可,则需另外提供: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经中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使馆认证的结婚证公证书,原件含英文翻译;若在塞浦路斯取得结婚证,则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即可(配偶适用);
或
经中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使馆双方认证的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子女适用)
6、机票预订单及/或行程安排 (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